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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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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各项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湘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湘的公民、组织,或与在湘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获得国家或者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发明、技术开发、转化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管理科学七类,分别按各类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类项目。
前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者动、植物新品种权;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新颖性、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或者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方面的技术开发类项目。
第十八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显著。项目通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为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九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先进性、创新性,已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是指在大规模推广应用、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转化推广类项目。
第二十一条 转化推广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大规模(大范围)地应用;
(二)转化推广过程中,在技术上或者转化推广的方法、措施上做出了重要创新。
(三)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转化推广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方法及措施创新、对行业技术进步的推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的比例很大,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很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很大促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的比例大,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作用,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的比例较大,技术及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一定作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方面做出成效并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社会公益类项目。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益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研究和手段等方面有重大创新,解决了本行业的重大问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指标达到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在本行业、本领域广泛应用两年以上,经主管部门证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了行业的技术进步。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益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先进性、推广应用以及已取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促进社会、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五)是指实施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重大工程类项目。
第二十七条 重大工程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大,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并应用两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证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工程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能力,提高了本领域整体技术水平,对推动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促进作用。
第二十八条 重大工程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技术和系统管理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以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六)是指在数学、物理学、化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等基础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基础研究类项目。
第三十条 基础研究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得到国内外同行的高度评价并被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三十一条 基础研究类授奖等级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创造性、学术水平、科学意义或者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七)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进行创造性研究,已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管理科学类项目。
第三十三条 管理科学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法和手段有重大创新,总体学术水平、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
(二)通过评审两年以上,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影响和意义重大,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 管理科学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影响与意义、采纳与应用、产生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在国内有重要影响,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很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在国内影响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者在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四)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五)在转化、推广应用或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其具体数额为:
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和管理科学类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转化推广类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各等级单位数额同前款。
技术发明类、基础研究类各等级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湖南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九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湘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湖南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在湘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湖南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湖南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湖南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十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9-21人。主任委员由省科技厅厅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3-4人、秘书长1人,由省科技厅分管厅长担任。委员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四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项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自专业(学科)范围内的科学进步奖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告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
各专业评审组委员由省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资格由省科技厅认定。
第四十七条 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省科技厅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五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需填写由省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十一条 我省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省公民在国内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省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同一技术内容项目已获得同级或者同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再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四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五十五条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须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五十六条 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十七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五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奖励办公室提交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挑选出来的专家进行初评,每一项目参与初评的同行专家人数为4-5人。
第五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
第六十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评审结果须征询我国有关驻外使馆、领馆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六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六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由省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学科)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四)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等奖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五)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各评审机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选,以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等奖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三等奖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六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六十八条 省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六十七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六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省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七十条 省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七十一条 异议自提出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 授 奖
第七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三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8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七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七十五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七十六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已获奖项目又获得高一级别的奖励,其奖金只发差额部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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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09-01-23 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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