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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委发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要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有关预算管理事项。

  根据该通知,2009年1月1日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原通过上述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级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通知规定,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

  通知明确,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后,由此相应增加的地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国库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动划转中央财政。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成品油消费税,预征2009年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超缴、欠缴、漏缴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要按修订后2009年预算科目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按照“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办法,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顶端 Posted: 2009-01-16 10:19 | [楼 主]
崇尚技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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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技术美
顶端 Posted: 2009-02-13 16:01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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