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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明确融资性担保监管职责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中国银监会牵头,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通知同时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顶端 Posted: 2009-02-16 15:50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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