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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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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投资冲击发展瓶颈(旧资料)

        风险投资对经济发展最大的贡献在于通过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刺激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从而提升产业结构的层次,并最终推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因此,探讨风险投资,有必要把它放在整个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中加以考察,并从中发现一些问题。近日召开的2001年中国金融国际论坛首次将科技界和金融界人士拉拢在一起,共同探讨中国风险投资未来发展之路。
  
       近年来,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00年底,我国已有风险投资机构近200家,投资资本总额超过300亿元,同时风险投资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旨在便利风险资本退出的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也已提上了议事日程。然而,在取得种种成绩的同时,我国的风险投资的发展也面临许多问题,如:如何将风险投资纳入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中,如何正确界定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角色定位,如何解决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问题等。
  
从金融角度分析风险投资
  过去我们国家一般是从高科技的角度来谈风险投资,但下一步中国风险投资应如何发展?中国人民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刘曼红认为,应该从金融的角度,用金融的思维方式来看待风险投资。因为风险投资是以资金的形式、资本的形式投到企业去运转以后,带着丰厚的利润,又以资金、资本的形式退出来,是一个资金运作或资金循环的过程,这个过程和任何其它金融方式、金融循环的过程从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
  
        事实上,金融体制的改革本身就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基础或是制约因素,如金融机构本身的发展、金融体制的发展和健全、金融法律法规的健全、各种各样金融工具的开发和开放等,所有这些都对中国风险投资今后到底注哪个方向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的金融制度要想更加多样化,更加有生气,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把风险投资的因素加进去。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把风险投资理解为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他说,风险投资在中国市场的责任是孵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使得这些高新技术能够成为一个主导性的产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风险投资不仅仅是一种投资的方式,更是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之所以说它是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主要是和传统的金融制度相比较。比如和传统的商业银行相比较,传统商业银行对资金的运用是把对风险的控制放在绝对首要的位置,无论是担保或抵押,它的前提必须是控制风险,这对传统产业是非常有利的。但对于高新产业来说,企业界的特性和商业运行的规则是矛盾的。所以一个国家整个金融架构90%以上由传统商业银行来支配的这种方式严重阻碍了这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的发展。另外,风险投资在中国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它的组织结构、市场化的问题和体制框架、投资环境、退出机制等,因此不能仅仅把风险投资理解成一种集资手段,它更是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

政府基金不能主导风险投资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陈元认为,目前各级政府都设立了一些科技投资基金,这是一件好事,但从其方向和方式来说是有问题的,因为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时期的思维方式。他说。政府基金只能起引导、催化剂的作用,而不能成为风险投资的主力。
  
        高新技术发展的特点是需要大量先导资金,成功率低,投资回收期长。这决定了高新技术的发展与传统产业有着不同的融资路径。之所以认为政府基金不能主导风险投资,陈元的理由是:政府对高科技产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财政预算拨款,但是由于资金有限,大部分局限于基础研究或少数重大项目的开发,能真正直接投入技术创新和推广阶段的资金很少。
  
        实际上,简单地靠政府投资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是比较难的。如何促进、支持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陈元认为、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体系是关键。我国金融体系的特点是以信贷融资为主,证券融资尚处于发育成长阶段,这种金融体系隐含的缺陷是:不能充分发挥金融在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潜能,难以提供知识经济和科技创新所需的动力。因此,必须以国际通行的惯例构建发达健全的中国现代金融体系。
  
        陈元认为,发展高科技产业最终依靠的还是资本市场。因为我国观行的资本市场只解决了部分存量问题,增量部分尤其是传统产业新增能力的融资,如国债项目等,主要还是由信贷融资和财政融资承担,而大量成长型风险企业被排斥在外,从源头上堵塞了科技创新的直接来源和风险投资。因此,开辟中国资本市场的新路——风险投资制度和创业板市场,是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当务之急。
  
法律缺陷亟待解决
  
        国家开发银行市场与产业分析局局长王大用认为,当前我国鼓励创业资本进行风险投资的法律和政策还有缺陷,一些问题比较突出,应引起重视并及时予以解决。他说,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创业投资缺少退出渠道、激励机制缺乏法律认可、现有法律不利于创业投资采用合伙制等。
  
        他认为,创业投资的退出,除了在创业板上市外,大企业进行战略收购也是重要渠道。对于创业者的激励机制,他认为,可通过法律形式确认创业者拥有并可自由转让股票期权,除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外,经营者、管理者在创业过程中的劳动也可入股。
  
        王大用同时指出,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基本上是按《公司法》运作的,而不是美国式的合伙制企业。按国内对合伙制企业的现行法律,创业资本的投资者在创业投资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再次交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投资回报大为降低,这不利于通过合伙形式运作创业投资资本。
  
        他认为,应允许银行向管理良好的创业投资公司提供贷款,贷款最好有一个较长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收利息,不收本金。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已向国内若干家创投公司提供贷款,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使得这些公司的投资能力增加了70%—80%,从而多支持了几十个创业企业。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1年第127期
顶端 Posted: 2009-02-19 14:14 | [楼 主]
w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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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p] 强!
顶端 Posted: 2009-03-11 15:25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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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rco] 强!
顶端 Posted: 2009-03-15 21:06 |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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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hwj] 强!
顶端 Posted: 2010-02-18 08:54 |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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