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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坡:法律保护是科技创新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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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坡:法律保护是科技创新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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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坡:法律保护是科技创新的基石
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充分、有效保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是没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疲软的创新。如同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基本对策一样,努力做好本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建设创新生态系统的必要条件。
今年全国“两会”上,在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们热议抵御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保增长的同时,以加速实施科技重大专项为龙头,以科技创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也成为广大科技工作者议论的热门话题。日前,曾参与《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法》、《科普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起草工作的北京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汉坡,从法制的角度就我国如何以科技创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改善创新生态系统需要法律保障
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使得我国原有的支撑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和因素出现了变数,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更为突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任务更为迫切。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不能再依靠简单的经济规模量的扩张,而应着眼于质的提高。
王汉坡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改善现有的创新生态系统显得越发重要。应在《科技进步法》的贯彻实施方面有一些大的动作,要依据科技法律的理性原则,对过去科技管理制度体制进行依法调整和改革,符合《科技进步法》基本原则的制度要坚决执行,不符合《科技进步法》法律原则的产业政策要进行修正,制定新的可操作性强的具体保护措施,配套的法律政策和体制应该有新思路、新突破、大手笔,做到力度强、可操作、能实施、少折腾、见实效。
但是,目前我国科技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仍然较弱。重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仍存在纲领性和口号性条文过多,不利于操作实施的问题。“需要把口号性的条文具体化、程序化,这样的法律才有意义。”王汉坡表示。
为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将在未来两年内投入4万亿元促进经济增长,其中用于创新生态系统的比例尚不明确。“但无论多少,这种投入都是必需的,否则当国际金融危机过后,基于落后技术或应急草率投资的产业项目会成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负担或‘鸡肋’。”王汉坡认为。
不久前,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一份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方案,尽管全世界闹得沸沸扬扬,“购买美国货”的条款还是如约出现在了美国新版经济刺激计划当中。王汉坡表示,贸易保护政策和限制技术转让是创新生态系统建设与合作的大敌,也是知识产权滥用的集中表现。抵御国际金融危机不应当容忍贸易保护政策的抬头。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创新生态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应当有全球化的意识,如在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合作上,受益的决不是一国一地,如果狭隘短视地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受害的将是全人类。
目前我国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样面临着在今后一个时期内经济低迷的威胁。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国要扎实做好自己的事情。王汉坡表示,在振兴经济方面要充分发挥科技的作用,抓好经济预测和科技预测两方面的预测工作。
“我国科技创新战略指导方针中有一条是‘引领未来’。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有人估计将持续3年。那么3年以后经济复苏,哪些产业将会有所突破或变化,现在就应当有所预测和准备,这才是‘引领未来’。”王汉坡说。
重大专项实施需要法律规范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发展后劲,国务院要求当前应抓紧实施与扩内需、保增长紧密相关的科技重大专项。优先安排对当前产业发展和扩大内需有直接作用、已有较好基础、可以尽快形成市场竞争力产品的攻关任务,加快实施进度,尽快取得一批重大成果。
对此,王汉坡认为,科技重大专项是国家目标的体现,是各项科技计划的重中之重。在其他各项科技计划已逐步走向法制化的今天,应当加快科技重大专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使项目实施中存在或出现的各种问题有法可依。
科技重大专项与其他科技计划在国家目标、投入力度、管理体制、操作规范等各方面都有所不同。王汉坡建议要做好三方面的法律工作:一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和管理条例;二是切实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的管理,对科技重大专项的全过程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三是加强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的法律监督,建立有效、独立、专业、程序规范的监督机制。
在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王汉坡特别强调,国务院要求“尽快取得一批重大成果”,而从某种角度上讲,成果是一个科技管理的概念,无形资产是一个经济概念,而知识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且是一个更重要的概念。在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更需要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有效运作。“在已经确立的科技重大专项中,哪些技术是别人已经掌握的,哪些是别人正在研发的,我们应当怎么干,跨越还是引进,创新还是‘有所不为’,如何依法保持我们的技术优势,如何保障技术转移中各方的利益等,都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分析,进行必要的法律评估。”
今年年初,国务院宣布拿出6000亿元投资科技重大专项,而今明两年中央和地方财政也将集中投资1000亿元用于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如此大的科技投入可以产出多少知识产权,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评估指标。
除科技重大专项外,科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路径还有很多,特别在当前解决农民工就业等突出问题上,科技更应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作用。王汉坡认为,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星火计划,近几年逐渐走向边缘化,现在在媒体上很少能看到有关星火计划的报道。星火计划应该适应当前形势,重新举起大旗,并适时进行新的调整。王汉坡表示,我国在发展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目标明确、与政策联系紧密的特色支撑计划和平台计划的同时,更应选择一些重点区域、重点技术,适时发展一些小而精的科技支撑计划和平台计划。
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的动力
如同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基本对策一样,努力做好本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建设创新生态系统的必需。王汉坡认为,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上,应当明确一个观念,即“无保护无创新”。
据他介绍,在中美科技合作的30年里,其中20年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摩擦与合作。我国加入WTO以来,中美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依然摩擦不断,谈判桌也移到了日内瓦。美国不仅将我国知识产权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还频繁利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款对我国企业提起调查和诉讼,阻止我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如启动“337调查”等。现在,我国已经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成为美国“337调查”最大的受害国。
2007年,我国各级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18000多件,绝大部分案件不是涉外的,“这说明,美国总说自己是中国侵犯知识产权最大受害国的说法是完全不对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最大受害国不是美国,而是中国自己。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上,我国受损害的不只是可以计算的有形经济损失,更重要地是创新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创新精神的丧失。”王汉坡说。
目前,科技部门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作用有被边缘化的危险。王汉坡指出,过去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主要由科技部主管,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室也设立在科技部。现在该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小组的十几个成员单位中也没有科技部。“从科技发展的角度讲,这是很不应该的。知识产权首先是一个科技问题,其次才是贸易问题和法律问题。”王汉坡认为,科技部门在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
我国创新系统有三个内涵,即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这三种创新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充分有效保护。王汉坡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是没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疲软的创新。另外,在集成创新特别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要特别注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减少不必要的创新成本。
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确立了“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确立了优化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五大内容。作为实施该战略的一部分,我国《专利法》也于今年1月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克服片面追求专利数量,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保障创新生态系统的效率。另外,我国《商标法》、《版权法》等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也将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成为我国营造和维护创新生态系统有效运作的重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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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稳步推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日前表示,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正稳步推进。
尹新天指出,与《专利法》的前两次修改相比,《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动因不是来自外界,而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专利工作20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对专利制度本质和目的的进一步认识,根据我国自身发展需要,从解决实际面临问题出发,更全面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他强调,在修改内容上,前两次修改《专利法》更注重履行国际承诺、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那是因为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时间还不长,对许多问题的研究分析还不够,各方面的经验也不足,修改以借鉴、引进国际成熟的制度为主;《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则是切实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自身需要,呼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也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举措之一。
尹新天表示,《专利法》对地方知识产权局的机构设置和职能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专利法》所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有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此次《专利法》修改没有改动《专利法》中的相关原则规定,但对现在正进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对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根据当前我国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是否会被国务院采纳,需要等待国务院的审议结果。
尹新天介绍,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在保护专利权方面的职责包括处理侵犯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和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专利违法行为按照原《专利法》的规定,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两种类型。此次《专利法》修改将这两种违法行为合并规定为假冒专利的行为,规定了统一的行政处罚,新增加了相关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执法措施,并明确规定,“当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执行其调查取证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关于假冒专利行为的定义将在即将完成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修改方案中作出明确的规定,界定行为的类型。他强调,应当注意的是,《专利法》第64条规定的执法手段,仅适用于对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而不适用于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来源:中国创新网
顶端
Posted: 2009-03-24 0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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